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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罚字﹝2018﹞32号(连州市聚美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


来源: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 发布时间:2019-03-01 16:26:0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连环罚字﹝201832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州市聚美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

地址:连州市西江镇高山茶田村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3441882MA4UKT915B

法定代表人:黄聚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连州市聚美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生猪养殖场(以下简称聚美合作社)产生的畜禽废弃物露天堆放。对此,我局于9月28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决定书》,要求其负责人立即清理堆放的废弃物。但在2018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养殖场的整改情况进行后督查时发现,此前要求其立即清理的畜禽废弃物仍然在原地继续露天堆放,并未按责令要求进行清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证据一: 2018年9月27日对聚美合作社法人代表黄聚兄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表》,证明了聚美合作社养殖场存在露天堆放养殖废弃物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 2018年9月28日对聚美合作社养殖场存在露天堆放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环违改[2018]A63号)。

证据三:2018年12月4日对聚美合作社法人代表黄聚兄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其中证明了聚美合作社养殖场存在露天堆放养殖废弃物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18年12月11日对聚美合作社法人代表黄聚兄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其中证明了聚美合作社养殖场存在露天堆放养殖废弃物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据二张,证明了聚美合作社养殖场被我局责令后露天堆放的养殖废弃物仍未进行清理。

证据六:现场方位示意图一份。

证据七:聚美合作社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中的封面、内页的14、15、20、21和22页,证明聚美合作社养殖场产生的废弃物应设置专门的贮存设施,并要求具有防渗、地面硬底化等措施。

证据八:聚美合作社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黄聚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据九:2018年1月2日聚美合作社在网上办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证明材料截图一份。

你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9128日,我局向你合作社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环罚告字[2018]32号)。你合作社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和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1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裁量标准:2、常年存栏量在500头以上1000头以下猪、30000羽以上60000羽以下鸡、100头以上200头以下牛或其他同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对你合作社进行处罚,由于你合作社较为配合我局的调查取证工作,态度良好。我局决定对你合作社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经济罚款壹万元

限你合作社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连州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帐户(详见缴纳通知书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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